05年025号华东地区协会异地服务协议书

 
皖建协〔2005〕025号
 
 
关于印发华东地区16家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的协议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市建筑业协会:
今年10月,在上海召开的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第26次秘书长联谊会上,通过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议的华东地区16家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的协议书》。此《协议书》为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的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搭建了异地服务的平台,有利于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互相流动、合作与发展。现将《关于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的协议书》和《异地服务联系单》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1、异地服务对象为华东地区六省一市16家协会(见《协议书》所列协会)的会员单位。
2、我省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需要异地服务时,必须事先填写《异地服务联系单》(一式三联),经省建筑业协会批准盖章后使用。
3、我省会员单位在接受异地服务过程中,要讲文明、重礼貌,展现安徽建筑业企业的良好形象。
4、我会在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做到热情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我省各市建筑业协会需要在华东地区协会间开展业务活动时,可持经我会批准的《异地服务联系单》(一式三联)前往。
6、异地服务活动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关于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的协议书》和《异地服务联系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抄送:省建设厅建管处、设计处
 
华东地区16家建筑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为会员单位异地服务的协议书
 
     近年来,随着各地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筑施工企业走出本土、开拓异地市场现象十分活跃。华东地区作为投资建设的热土和建筑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以及由于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格局的逐渐形成,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互相流动、合作、交融更为明显。根据会员单位的普遍反映和要求,经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第26次秘书长联谊会到会协会代表的共同商议,决定开展为会员单位提供异地服务的工作,共同搭建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大平台。
一、  合作成员
签署本协议书的华东六省一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会)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会)。
二、  服务对象
原则上为16家协会的会员单位,具体由各协会自行掌握。
三、  服务内容
1、   为本地会员单位开拓异地市场提供进入异地协会的情况并给予介绍联系。
2、接受协议方协会介绍,为异地会员单位介绍本地协会开展服务的事项,提供必要的政策与市场咨询。
3、对本地会员单位在异地或异地会员单位在本地遇到的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或通过协会间的协商与合作给予必要的帮助。
4、会员单位在异地可提出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的申请,具体按当地协会的规定办理。
四、  联系方式
各协会印制统一样式的《异地服务联系单》。
各协会在为本地会员单位开具《异地服务联系单》时,应向会员单位作进入异地市场的必要告知,并在《异地服务联系单》上盖章。
各协会在接受异地会员单位的服务联系后,应尽力搞好服务,并将已做工作向对方协会进行情况反馈。
五、附则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将由下一次秘书长联谊会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对各方执行情况将在下一次秘书长联谊会上进行交流。
本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协议由各协会采用一定的方式向各自会员单位告知。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济南市建筑业联合会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             南昌市城市建设协会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青岛市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南京市建筑业协会               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华东地区16家建筑行业协会
异地服务联系单         NO:      
 
介绍地 协会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 编
 
传真
 
接受地 协会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 编
 
传真
 
服务   对象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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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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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异地服务主要事项
 
 
 
 
 
 
                                                   
介绍地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接受异地服务处理情况(将本表传真反馈给介绍地协会)
 
 
 
 
 
 
 
                                                    
接受地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介绍地协会存根;第二联:接受地协会留存联;第三联:反馈联(由服务对象单位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