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管[2004]41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对创“黄山杯”、“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和“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和建筑业科技含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安徽省“用户满意工程”评选办法》、《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申报创建“黄山杯”、“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和“省级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创建工程”)的企业,要立足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工程质量水平,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二、省级创建工程应设计合理、先进,符合规范、标准,并经过施工图审查。
  省级创建工程的质量指标应严于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三、 申报创建“黄山杯”、“省级用户满意工程”的企业要有明确的创优目标,在工程开工时,向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报送创优计划,并附以下资料:
  (一)企业近两年来资质年检情况;
  (二)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三)工程特点或难点;
  (四)工程中拟应用的先进适用新技术;
  (五)企业标准发布、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回复;
  (七)施工组织设计。
  申报创建“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的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同时,应告知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并附上述资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申报省级创建工程的企业提交的资料及企业的信誉、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评选办法规定的,告知其整改;符合规定的,同意其创建计划,并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督项目。
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监督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机具与现场环境状况。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省级创建工程除定位监督外,要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和装修阶段施工过程中加大巡查力度,巡查内容为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发现质量体系不健全、过程控制不严、工程质量不稳定的,应增加监督检查或巡查次数,问题严重的,取消推荐其申报 “黄山杯”(“省级用户满意工程”或“省级科技示范工程”)资格(简称评奖资格)。
  七、 创建工程实行过程淘汰制。监督单位依照创建工程标准的规定,对工程给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好”、“一般”、“不符合”三种等级。监督检查或巡查综合评价为“不符合”或连续两次综合评价为“一般”者,即行淘汰,取消推荐其评奖资格。
  八、 创建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荐其评奖资格:
  (一)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
  (二)工程存在使用功能缺陷;
  (三)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
  (四)工程违反建管法规规定。
  九、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省级创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是否符合省级创建工程质量指标;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查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控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可靠性。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质量问题整改验收资料及见证试验报告应齐全,不得有漏检缺项;
  (五)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省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回访保修制度,认真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凡不及时履行回访保修义务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消推荐其省级创建工程申报“黄山杯”(“省级用户满意工程”)资格。
十一、省辖市和专业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对本市(本部门)申报省级创建工程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十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省级创建工程进行随机巡查,对其中拟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和全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组织观摩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