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
    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也有利于形成东中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四)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捉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
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总工会,直辖市建委、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会: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安全警示人性化,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逐步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长效机制,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各有关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共同探索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使用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确保费用的及时投入。要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规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工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把维护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要监督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劳动保护条件条款,并符合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方式监督施工企业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发挥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作用。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群众监督员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企业报告;出现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人员组织工人及时撤离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提出整改建议等。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作业、生活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要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有条件地区的施工单位可与电信运营单位联系合作,在农民工宿舍内或在施工现场安装基本通讯设施。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农民工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特别是高温天气,要合理调剂户外作业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施工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切实为农民工创造业余文化学习和娱乐条件,配备相关的书报、杂志、电视机、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体活动设施,不断满足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五、积极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产业工会要切实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要积极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寓教于乐、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农民工喜闻乐见的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农民工了解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保安全的企业文化氛围。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施工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举办建筑业农民工夜校,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在施工现场建立临时培训教室,要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加工区及生活区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在建筑业开展安康杯等竞赛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   
六、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和推广各地和施工企业关心农民工的做法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建筑业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中部崛起“政策套餐”出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四月下旬已经下发至我省。相关经济部门的负责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弥补了国家对中部地区的政策缺失
    相关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意见》全文尚未对外公开,但《意见》是中央在2004年明确提出加快中部崛起以来,首次出台的系统性政策性文件。安徽应积极谋划利用《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将这一政策机遇转化为奋力崛起的现实力量。
    由于《意见》尚处在保密阶段,目前无法获知哪些政策规定对安徽来说最具含金量。但据相关人士介绍,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快中部崛起的重点在于,加强现代农业及商品粮基地、能源和重要原材料基地,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等方面的建设,中央还将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同时提出要增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而此次出台的《意见》显然将在这几大方面作出具体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表明,中部地区有望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老工业城市振兴、增值税转型等方面获得具体的政策支持。
我省国企改革面对六大挑战
    在近日举行的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省国资委主任桂建平认为,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必须面对来自体制性障碍、经济全球化等六大挑战,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体制性障碍的挑战,国有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不同地区和类型企业之间政策性差异日益显性化,财税、金融、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多头管理等问题未能根本解决。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统一的国际市场和跨国公司抢滩进入,对我省传统垄断产业形成巨大冲击,国有企业迎接境外企业和资本的挑战,必须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迫使企业积极应战、加速技术创新。改革成本筹措难的挑战,目前我省地方财政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机构商业化加大贷款的刚性约束,困难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更低,改革重组、人员安置所需高额成本难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企业的挑战,国企改革发展必须创新发展观念,提高发展质量,再也不能延续高耗能、低产出、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自企业自身的挑战,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产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国有资产分布战线过长、资产质量差、部分企业亏损严重等结构性矛盾突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建设部副部长  黄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发展很快,规模不断扩大,支柱地位日益凸显。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应以全新的视角和更大的气魄,努力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转变增长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准确把握我国建筑业的产业地位和发展形势
    我国建筑业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提供物质基础,是各行各业固定资产投资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和使用价值的必经环节,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就业状况,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日益增强。第一,大量投资通过建筑业的转化,形成了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固定资产和现实生产力,并极大地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居住水平。第二,建筑业对其上下游产业,起到了明显的拉动和辐射作用。第三,建筑业在安置就业,尤其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作用突出。第四,建筑业和建筑劳务输出已成为部分地区县域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第五,建筑业在相当一些地区成为本地财政的支柱性财源,税收贡献突出。
    建筑生产力快速发展,工程质量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提高,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大跨度预应力、大跨径桥梁设计及施工技术,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技术,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技术等,都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长江三峡大坝、西气东输、南水北调、岭澳核电等能源和水利工程,青藏铁路、杭州湾跨海大桥、上海东海大桥等一大批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举世瞩目的特大型建设工程,高质量、高速度地建成或正在投入建设,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筑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走出去的势头方兴未艾。2005年完成对外承包营业额2176亿美元,同比增长246%;新签合同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2%。目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方式从上世纪80年代的劳务分包、土建分包发展为大量的总承包以及BOT等方式。承包工程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发展到涉及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讯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科技含量和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海外市场发展迅速,业务遍及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许多项目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大中型企业以股权多元化、中小型企业以民营化为特征的产权制度改革已全面展开,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发展优势进一步增强,区域性优势企业集群正在逐步形成。一是经过政府引导和企业自身的调整,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金字塔型行业组织结构初步形成。二是建筑企业围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开展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打破部门、行业、地区、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展开了兼并重组。同时,围绕价值链展开经营结构调整,确定各企业的主营业务板块,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业务,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建筑市场份额进一步向优势地区和优势企业集中。
建筑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经过多年市场竞争的磨练,建筑企业管理正在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模式转变。发展战略管理得到许多优秀企业的重视和应用。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不断进行工作流程再造,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锻炼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目前,我国已有注册建筑师4.1万人,注册结构工程师3.3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8.2万人,项目经理100万人。建筑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也取得长足进步,许多优势企业依靠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不断扩大市场规模。
    近年来,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好转。预计十一五期间,伴随着工业结构升级、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将保持在较高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复苏,东南亚、非洲经济的发展,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战后重建、灾后重建,都给中国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机遇。
二、充分认识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很多障碍和制约。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相互分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还没有彻底转变。二是建筑业整体上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增长方式基本上还属于粗放型。三是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建筑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四是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主要还是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政企职责不分,市场化程度不高。
    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环节。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建筑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固定资产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质量。我国目前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突出,发展建筑业是解决农民就业和增加其收入的重要渠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容纳了超过3000万的农民工就业,占农村转移劳动力总数的13左右,建筑业已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之一。因此,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业,切实维护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建筑业是能耗物耗大户,建筑施工、各种建材的生产以及建筑产品的使用,对生态环境有很大影响。据统计,我国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用水占城市用水的47%,使用的钢材和水泥分别占全国总使用量的30%和25%。我国每年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20亿平方米,其中80%以上为高耗能建筑;既有建筑近400亿平方米,95%以上是高耗能建筑。目前,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3倍以上。建筑业及其相关产业能不能切实贯彻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环保的要求,切实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目标能否实现。
    迎接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筑企业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具备技术、管理、人才、资金优势和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将会与中国企业争夺大型工业、能源项目,争夺土木工程的总承包市场,以及大型标志性建筑的设计市场,人才争夺也将进一步加剧。   
三、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措施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总体目标是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建立符合工程建设规律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建筑企业兼并重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应依据行业规律和企业特点,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途径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同时要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原则,归并重组子公司,缩短管理链条,理顺各级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以创造性智力劳动为主的设计咨询类建筑业企业,可以主要由本企业职工按贡献、按岗位持股。推动产权有序流动,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中央与地方所属关系进行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总之,要加快转变企业的组织形态和服务功能。
    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提高项目投资的综合效益。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分包商,并对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大力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工程咨询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工程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素质、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积极开展以优化设计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咨询;各类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各类投资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要积极培育发展工程质量保险评估、代理机构、工程技术咨询等现代中介服务组织,不断丰富工程咨询服务体系的构成。建筑企业应通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组织和促进各相关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促进产业供应链的合理优化;通过大力发展机械租赁、专业分包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为工程总承包和组合社会资源创造条件。可以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加强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连接和组合,建立和发展专业化分工体系,促进产业融合。
    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业中长期技术创新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建筑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发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建筑,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品部件的工业化生产比重,提高施工的机械化水平,促进建筑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支持大型工业设计企业或工程公司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大力支持大型土木工程公司提高科研能力和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大力支持大型施工承包企业发展施工图纸设计能力,将设计与施工工艺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建筑业企业以大型工程项目为平台,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坚持运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来提升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实现建筑业的跨越式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不断增加企业的核心技术储备。
    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积极倡导清洁生产,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设计、施工要以营造绿色建筑节能省地型住宅为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影响,使建筑业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切实抓好农民工权益保障。
    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新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改进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要加快修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使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成为有力的引导手段。加快修订和完善资质标准,减少不可操作的量化指标,减轻企业申报资质负担,为企业拓宽经营发展空间、大型企业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执业资格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调整强制性招标投标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资金拨付、招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保修维护等法规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效益。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发展,进一步完善标准立项、编制、批准、实施等管理体制,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不断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此文转载于《求是》杂志2006年第六期)
孙金龙: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追究
    424日,合肥市召开该市十一五大建设第二、三批工程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包括拓宽城市出入口、贯通城市中环线、构建城区快速通道、改造东区断头路等在内的26条道路建设。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强调,要加大力度抓好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追究。孙金龙指出,加快合肥城市建设,打造现代化滨湖城市,是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合肥市要把大建设作为未来几年乃至十一五时期合肥发展的主旋律之一,使合肥城市面貌有一个质的飞跃性的变化。
    孙金龙强调,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基础工作,是大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在推进大建设的过程中,要在统筹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推进。要抓好资金筹措,突破依靠财政搞城建的习惯思维,加快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新机制。要以对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工程质量,加强对每个工作环节的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实行无限责任、终身追究,确保一流的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