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2月2日,建设部召开部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部署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城市综合防灾工作。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要求,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和恶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元旦、春节临近,一定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仇保兴、傅雯娟、黄卫出席。汪光焘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市政检修、燃气、供水、轨道交通等方面都发生了事故,江西九江地震灾害也造成了13人的死亡。建筑安全方面,虽然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去年下降15%左右,但是三级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持平,人数下降幅度也不大。这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关系着哈尔滨市的供水问题。这对建立和完善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工作涉及面很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现在城市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方面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我们不仅直接面临处理建设系统原生灾害,还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应急机制和综合防灾能力的建设,加强对次生灾害的研究,要更加积极地应对,并提出可行的防范对策和建议。
汪光焘说,对照中央的要求,我们建设系统在应急管理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应急信息反应平台,更没有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考虑自身生产运营安全的多,对城市安全稳定供应考虑的少;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技术储备不
够,手段落后;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得很不够,各地建设系统的应急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重大工程的施工安全、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等等。
汪光焘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结合国务院总体部署,今冬明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城市综合防灾和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并针对冬季和节日的特点,对城市供水和燃气安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部、省、市、县信息报告责任和相应责任。
二、要完善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制度。一要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反映要及时准确,督促各地建设系统建立健全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二要加强综合协调。三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四要尽快印发《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处置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水平。
三、以城市防灾和公共安全等社会影响大的问题为工作重点,深入抓好建设部负责的供水、供气、地铁、建设工程、桥梁、地震等预案的落实工作,特别要细化城市命脉的供水、供气、排污、公共交通等各项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物质贮备。
四、继续强化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监督,切实落实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年底前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立即停工,并依法处理。
汪光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防灾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要从组织机构、法制建设、技术标准、科技进步、城市与村镇的防灾规划、应急信息平台和城市综合防灾指挥协调系统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减灾防灾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点工作。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2010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80%;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60%。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借鉴以往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督促施工企业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水平。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包括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企业及相关媒体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改进监管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给予表彰,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本地区安全质
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重要参考。同时,建设部将定期对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进行复查,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四)坚持“四个结合”,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一是要与深入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相结合。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二是要与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相结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转化为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逐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作业、生活环境,不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与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在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四是要与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相结合。引导企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班组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行为规范等要求贯穿于标准化的全过程,促使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过渡。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1、总 
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监管
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
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3  其它有关事项
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  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7.2.1  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7.2.2  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7.2.3  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2.4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2.5  其它有关事项
7.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3.1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7.3.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7.3.3  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3.4  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7.3.5  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3.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3.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7.3.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8、附 
8.1  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村镇建设工程点多、面广、线长、规模小、监管难度大,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指导、推动辖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一)各市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所辖重点县、重点中心镇和区管镇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市每半年向我厅汇报一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三)为加强沟通、便于了解情况,请各市确定一位同志为本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
二、下步工作集中抓三个重点。一是63个重点中心镇,二是22个重点县,三是省辖市管区。工作推进步骤如下:
(一)63个重点中心镇的限额以上工程今年年底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二)22个重点县和17个省辖市区管一般中心镇(共计76个)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上半年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三)22个重点县和17个省辖市区管建制镇的限额以上工程明年底以前要全部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四)2007年以前,22个重点县和17个省辖市管区的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探索出有效的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三、我厅确定14个中心镇(名单见附表)作为我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请14个镇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作为本镇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络员。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厅(省质安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1:安徽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中心镇、重点县辖一般中心镇、市辖区一般中心镇名单
附件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联系点名单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